问题:我入职广州一家电子公司,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每月1200元。工作了一个星期后,我发现这个公司有很多地方都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比如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加班的加班工资计算按照1.2倍计算,迟到一次要扣工资300元等等。我决定辞职不干,但是公司主管告诉我,试用期内员工主动辞职的,公司不计工资,我想问的是,我这七天的工资能否要回,公司规定试用期辞职没有工资是否合法?
解答:你们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你每日的工资为1200元÷21.75天。你工作了一个星期,按照每日工资×7即可计算出你应当获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