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案件展开调查,最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最终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该外企的行为是否违法
对于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在法律上的属性应为“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地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亦即只要接收要约的一方发出承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要受到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该外企向茅先生发出了录用通知,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同意录用茅先生的意思是很明确的,显然这符合要约的第一个特征——内容具体明确。另外,茅先生在收到外企录用通知书后,就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该外企人力资源部经理,表示将会在规定的日期前去报到。这就说明茅先生对外企的要约发出了承诺,那么这份录用通知书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予以遵守。因此,该外企突然通知茅先生不要去该公司报到,所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的行为不仅是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二)要约什么时候可以撤销
对于本案,有些HR或许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录用通知书等同于要约,那么要约是不是可以撤销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录用通知已送到了茅先生的手中,茅先生也已经同意,并且还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这说明茅先生不仅发出了承诺,而且还为履行承诺做出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可见,该外企所发出的录用通知是不能撤销的。
【忠告与建议】
该案件最终受理结果是,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这无疑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但这个案件也给当前HR从业者提供一个警醒:在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劳动法律、法规日趋健全的时代,HR应帮助企业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从而有效保障企业劳动用工秩序的正常、持续、健康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