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在2017年3月29日《学习时报》中的“《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中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民法总则完善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确立了主体平等的原则,有助于市场经济之间的平等交易;同时,该法明确了法人的分类标准,丰富了法人的类型,确立了营利性法人的一般规则,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责任,从而将有力地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在市场行为规则方面,确立了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都是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该法详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等具体规则,并对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代理规则。在交易客体层面,确认了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利,如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尽地列举以及确认对数据等的保护,适应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强化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注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