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二、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三、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五、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
八、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十、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十一、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十二、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十三、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四、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
十五、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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