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云曾是上海工程师,通过测试被北京比德公司录取。但在高云正式办理上海公司的离职手续后,比德公司却拒绝与高先生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其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
之后,高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比德公司公开向他赔礼道歉;赔偿因受就业歧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9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最终法院参照原告离职前的平均工资2703.5元计算六个半月的赔偿金。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就业歧视:是指不是基于工作岗位客观的内在需要和合法目的而因为种族、肤色、宗教、学历、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婚育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
企业对策:
1、招聘广告或招聘简章内容要合法。(不能出现歧视内容)
2、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需求。(将岗位需求写清楚)
3、拒绝录用原原因不要明示。(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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