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的时间包括所需、所限的时间。如果把洽谈交易条件的判定称作为实体性终结的判定,那么谈判时间的判定就是过程性终结的判定。谈判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终结,不会无休止地拖延下去,当谈判时间即将结束,谈判自然就进入终结阶段。根据时间来判定谈判是否进入终结阶段,有以下三种情况应予以注意:
(1)双方约定的谈判时间
在商务谈判中,不少谈判项目在开始之前,双方就确定了谈判所需要的时间。根据既定的时间,双方谈判人员按照协商的程序就有关事项进行磋商。当所规定的时间接近终了时,谈判也就自然进入了尾声。一般情况下,双方约定多长时间要看谈判规模大小、谈判内容多少、谈判所处的环境形势以及双方政治、经济、市场的需要和本企业利益。
如果双方实力差距不大,有较好的合作意愿,紧密配合,利益差异不是很悬殊,就容易在约定时间内达成协议,否则就比较困难。约定谈判结束时间使双方都有紧迫感,促使双方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双方长时间地纠缠一些问题而争辩不休。
如果在约定时间不能达成协议,一般也应遵守约定的时间将谈判告一段落,或者另约时间继续谈判,或者宣布谈判破裂,双方再重新寻找新的合作伙伴。
(2)单方限定的谈判时间
由于一方限定谈判时间,随着时间的终结,谈判随之终结。谈判中限定时间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在谈判中占有优势的一方,出于对本方利益的考虑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结束谈判;一种是还有其他可供合作的伙伴,因此请求对方或通告对方在己方希望的时限内终结谈判;还有一种是上司规定了谈判期限。很显然前面两种是主动的,后面一种是被动的。
单方限定谈判时间无疑会对对方施加某种压力,当然作为被限定方可以随从,也可以不随从,关键要看交易条件是否符合己方谈判目标。如果认为交易条件合适,可以随从,但要防止对方以时间限定向己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另外,也可以利用对手对时间限定的重视,向对方争取更优惠的条件,让对方用优惠条件来换取己方在时间限定上的配合。
不过,如果以限定时间为手段向对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会引起对方的抵触情绪,破坏平等合作的谈判气氛,从而造成谈判破裂。
(3) 形势突变的谈判时间
本来双方已经约定好谈判时间,但是在谈判进行过程中形势突然发生变化,如市场行情突变、外汇行情大起或大落、公司内部发生重大事件等等,谈判者突然改变原有计划,比如要求提前终结谈判。这是由于谈判的外部环境是在不断发展变化,谈判进程不可能不受这些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