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人: 住址:
乙方已达退休年龄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乙方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间为 年 月 日,现自愿受聘在甲方担任 职务/岗位,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按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2.2按照标准工时进行工作。
2.3 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2.4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5按照公司要求全面履行约定的职责,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6对公司忠诚,严守公司的一切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和间接参与其他公司与甲方及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发展个人事业。
2.7协议解除/终止前与甲方相关员办理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支付乙方税前工资为每月人民币 元,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每月 日为发薪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3.2不给乙方交缴社医保及公积金等,而为乙方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
3.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3.4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与监督。
3.5协议解除/终止前安排人员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4.1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4.1.1协商一致或乙方因晋升、降级或平级岗位调动而发生薪资变化;
4.1.2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协议无法履行(如岗位调动等);
4.1.3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4.1.4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销、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1.5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4.1.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4.1.7协议期满或者协商一致解除、终止的。
4.2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五条 特别约定
5.1双方原签订的保密类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期限按照本协议期限相应顺延。
5.2乙方了解甲方存在多家关联企业的具体情况,并同意遵守甲方关联企业的保密制度,将双方原签订的保密类协议的适应范围扩大至甲方所有的关联企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实施包括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私自索取任何回扣、佣金、截留资金等在内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实际取得的非法所得额或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乙方非法所得额或甲方实际损失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解除前 个月税前工资总额一次性支付予甲方作为违约金。原保密类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高于本协议的,以原协议内容为准,否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6.2甲、乙双方因为其它原因违反约定解除协议,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8.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则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