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规定出台 专家称具里程碑意义
相关资料图。图片来源:网信办官网截图
中新网北京6月27日电 (吴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5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主体的行为、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要求相关服务主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的比例上限;不得通过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等。
专家对此表示,此次《规定》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商业搜索服务的行为规范可以用“信息服务”来规制。
——《规定》出台的目的
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规定》。《规定》指出,这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接受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采访时表示,此次《规定》也是对最近一段时间,信息搜索服务尤其是搜索引擎热点事件的回应。
资料图
《规定》出台的意义
——商业搜索服务可以用“信息服务”规制
对于《规定》出台的意义,朱巍表示,《规定》必将成为中国新时代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的里程碑,为即将到来的“互联网+”产业革命准备好法治基础,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制度基础,为广大网民的知情权做好权益保障。
朱巍认为,《规定》出台还有一个意义,即在《广告法》做出修改之前,商业搜索服务的行为规范可以用“信息服务”来规制。
他解释道,这主要是因为付费搜索服务并未禁止,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现行《广告法》无法将其有效涵盖在内,在立法层面出现了对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的“立法性空白”,“这需要用‘信息服务’来规制。”
资料图。
规范对象和范围如何界定?
——不仅指搜索引擎,包含信息搜索、聚合服务
《规定》显示,其规范的对象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朱巍认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仅仅指搜索引擎,还应包括各种形式的信息搜索、信息聚合平台,如淘宝、视频网站等都应该包含在内。
他解释道,5月9日,国家网信办提到将出台的《规定》时,主体没用“搜索引擎”,而是在这个基础上扩大到“信息搜索服务”,所以此次《规定》的对象并不单指搜索引擎企业。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张志安也认为,《规定》出台会促进网络空间的清朗、提升网络信息的质量,企业、媒体和政府都应遵守。
另外,《规定》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朱巍对此解释道,《规定》管辖是属地管辖原则,即在中国境内所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者都需要遵守,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也不管服务器设在哪里,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业务,就都是《规定》管理范畴。
资料图。中新网吴涛 摄
《规定》有何作用?
——打击非法网络公关,保障网民知情权
《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此条规定是因为少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或其员工收取费用,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或者提供断开相关链接等服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市场秩序。
朱巍认为,《规定》的出台,可以更好地保障网民的知情权,他指出,尽管现有法律并不排斥搜索服务的部分商业性,但究其根本,搜索服务的公共信息服务性质还是非常明显,搜索结果的客观与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网民公众的知情权,也关系到其它被抓取者的表达权与传播权利。
——搜索引擎企业回应
百度称每页推广不超4条,360称放弃一切医疗推广
《规定》发布后,对企业,尤其是对搜索引擎企业将产生什么影响呢?朱巍表示,《规定》制定的比较科学,相对温和。“单独对搜索引擎企业的影响没想象中那么大,主要还是对其行为做了一些规范、对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做了规定。”
“但《规定》分别从立法理由和依据、管理对象和性质、监管主体、法定义务、打击非法网络公关、付费搜索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科学和全面的规定。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制度基础。”
《规定》出台后,部分搜索引擎企业作出回应。百度表示,将切实依照网信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同时欢迎广大网民随时监督举报。具体业务方面,百度称每页不超过4条推广广告。
奇虎360表示,对《规定》的出台表示积极拥护,将切实对照《规定》加强管理,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360还重申了放弃一切商业医疗推广业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