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初的资本投入者,或说股东,同时也是经营者。这两者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股东利益也是经营者利益。因此股东利益第一和唯一。
2、当股东与经营者利益与职工(被雇用者)利益发生冲突时,股东开始关注兼顾职工利益。于是许多国家有了保护职工利益的法律。如德国、日本。徳国甚至没有股权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也会进入董事会或管理层。
3、当有了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制之后,二八定律让职业经理人有了特殊的地位,也有了对职业经理人的股权、期权激励机制。
4、当股权上市并多样化时,又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经理人可能控制企业,并用操纵财务与股票的手段谋求利用激励机制的不合理、不合法利益。如“安然“事件。于是许多企业取消了股、期权激励。重回股东利益第一。
5、股权自由交易中,也可能出现大股东操纵和利益输送的问题。因此法律更注重保护所有股东利益一律平等,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兼顾经理人与职工利益。
6、许多企业的创立来自于经理人。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技术,提出了创新的概念。并用他们的优势去吸引投资者。此时,大多数投资者是财务性投资,因此最核心的是保护拥有创新想法和专业技术的经理人。于是又有了“毒丸计划”的法律。
市场竞争让企业形态不断变化,股东、经理人、职工之间的关系也随各种情况不同而变化。有资本说了算的,也有创业经理人说了算的。资本与经理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