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大家想问的这个假期是男职工的陪产假问题。
陪产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但实践中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陪产假做出明文规定,是否享有陪产假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必然会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现象。
例如北京,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参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换言之,北京地区是没有陪产假这个概念的,而享有陪产假也其实就是晚育的假期。晚育假总计30天,女方不享受的可以男方享受。但这种情况下需要女方晚育假休天数的证明。
对于其他地区来讲,例如上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深圳,相关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河北,《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重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广东省:《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所以可见,各地根据地方性规定不一样。但是从立法的角度上看,陪产假的出现意在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男性带薪陪护假,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提供机会和保证,也将会是一个立法理念的一个重大改变,表明在男女性别平等方面立法朝着先进的理念又迈出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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