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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016-01-20 72167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对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l.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独立法人人格。

2.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常表现为:

第一、公司空壳化。

第二、公司资产不足。

第三,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及其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间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衡平的结果。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如果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原则时,若没有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损失,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外部关系人的利益。只有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才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对公司外部关系予以必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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