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通过新《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62票赞成、1票弃权(共63位委员出席)高票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等领导出席会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肖志恒主持会议。《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参与表决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一致认为,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新《条例》内容既注重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又注意吸收和提炼广东省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新理念、新成果;既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问题,又注意结合广东实际,突出广东特色及便民、利民原则,将对解决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发挥关键作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在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和广东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全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年来,在《条例》的保障下,我省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依法治安,积极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旧《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要求。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党组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从2010年7月黄晗同志率队赴上海调研正式启动《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修订工作,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历经三年两个月的时间。在起草过程中,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广东省法制办和广东省人大法委、财经委等起草部门通过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全面听取各地、各方意见。据统计,3年多来已累计召开33次座谈会,并多次到省内外各地调研收集意见,形成了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53条。
新《条例》从总结我省在安全生产领域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增强操作性、实效性出发,将科学发展观指导原则和安全发展战略的根本要求贯穿始终,吸收、体现了国家安全生产理论与广东安全生产实践结合的新成果,规定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治理机制是“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并细化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内容。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表示,将迅速行动,全面开展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法规知识、责任意识,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