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行业发展亟需进入规范整顿阶段。只有切实做好规范和监管,才能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宏皓表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当中应该构建必要的防火墙,分业监管、适度监管一定要扎扎实实地做好。现在,政府及相关部分出台众多行业法规及政策,正是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打好基础。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根据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开展管理,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从而逐步推进创新和市场稳定之间的平衡。
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互联网金融由此告别了野蛮生长的时代。这个文件明确了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形态和模式,也界定了传统金融做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做法,特别是将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明确写进了文件,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史上非常大的跨越。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地,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综合性、全面性的监管规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对此既要鼓励创新,又要加强监管,二者共同发力、相互支撑,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7月22日,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细则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和管理角度做了相关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从程度上来看是很严格的,遵从的是牌照监管模式,且业务范围严格监管。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规定》的发布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规定》主要内容是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问题;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预防和打击;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8月7日,中国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决定近期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下发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对股权众筹重新进行了界定,明确将股权众筹定位于公募股权众筹,只有拿到牌照才能经营,这意味着除了目前已经取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格的阿里巴巴、京东和平安之外,市面上其他所谓“股权众筹”平台都将被定义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其从事的融资业务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此次检查的目的是了解股权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运作;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宏皓会长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政策落地是一件好事。因为只有规则清晰了,优质平台的价值才会凸显出来,不按规矩出牌、打擦边球的劣质平台会被清洗出去。进入新发展期,竞争的核心将围绕着产品创新、用户体验、业务范畴的重新梳理和聚焦展开,尤其是根据政策新规进行优化及提升运营能力上,最终会决定新一轮洗牌谁能胜出,而所有这一切最关键的在于“人才”,以及优质人才打造出来的优质产品。
P2P从行业混沌初期就一直成为监管机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随着行业从无序期慢慢进入成熟和稳健期,针对P2P行业的监管意见和实施办法也会越来越清晰化。目前,监管政策成为P2P行业加速洗牌的催化剂。P2P平台的资产端主要包括车贷、房贷、消费信用贷、票据融资、中小企业贷、供应链金融以及地产商业项目等。政策收紧,优质资产更被平台看重。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率先落地,而P2P行业监管细则也备受期待。银监会的监管细则草案已基本制定完成,总体上是延续指导意见精神,其中明确P2P信息中介属性,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2015年,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相关发件频频发布。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频发,规范化平台也将会更好的前景,随着后期这些监管地带开始逐渐明确,平台只有“先知先觉”的开始适应监管,按照科学严谨并且是标准化的风险管控和流程模式运作的平台,才会有更稳健的前景。
“互联网金融监管一方面要看到它与传统金融的共性,也要看到不同点。不能完全把对传统金融管理的理念和规则简单搬到网上去。互联网时代是一个颠覆一切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一定会造成传统金融的颠覆与重构,迎接互联网时代关键要有互联网思维。制定合理的监管措施,是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关键步骤。当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已足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系统性风险。”宏皓会长表示。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但唯有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才能真正对权利上的睡眠者加以激励。互联网金融兴起和发展,都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监管体系。两者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和发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