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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润霆:探析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治理的效力性规范
2016-01-20 48830
一、引言
  
内部审计报告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完成对审计事项的审计时出具的以书面形式表示的审计意见。正是因为由非注册会计师的第三方撰写出来的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能否充分地揭露问题,提出公正的意见和建议是值得企业管理者、单位领导人去探讨与分析的议题,并且如何能促进其实现事前、事中的控制, 突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效力性规范尤为重要。


  二、内部审计报告作用与公司治理内涵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用于发表审计意见的正式书面文件。审计报告的种类之一为内部审计报告,其编制是仅提供给企业负责人反映企业内部问题的审计意见,长期以来对于证明审计事项,体现审计质量和效果等,具有重要性但不具有强制性的作用。而公司治理内涵的争论,中外学者皆有之,但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除了政府审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外,内部审计报告作用如何有效发挥也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就公司治理的相关者或利益方而言,控制公司按着正规经营、透明管理的轨道中运行是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种必然要求。
  1、内部审计报告应该发挥的作用
  (1) 具有预先警示的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应该是发现问题、提前处理的一种公司治理的诊断器。将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发现并处理作为审计重点。内部审计报告的预先警示作用的发挥就能适时有效地促进公司日常的基本管理水平,渐进式地完善管理制度的建设。
(2) 具有监督连贯的作用。随着公司治理的不断深化,公司内部相应地必将出现许多新的矛盾。内部审计人员由于经常深入到生产经营的第一线,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和控制程序,很容易发现其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对公司的运行给出一个正确的预测,这正是内部审计报告提供公司管理者所需要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也是领导者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可依据。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审计人员一定要发挥监督连贯的作用,不仅是找问题,化矛盾,实现风险预先警示的作用,更是要使内部审计对经营管理行为产生始终如一,持续有效的能力。
(3) 具有效力规范的作用。在审计实施中发现被委托人超过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基层管理者私分、私列奖金,私借公款造成损失,劳务、材料签认不规范造成诉讼、纠纷及损失等现象,因为缺少必要的效力性规范及处理标准,常常是造成了损失才被发现或被发现了不处理的窘境。因此,强调效力性规范不同于管理性规范的概念,以此为依据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 同时认为应该对于公司的管理权限、汇报及审批制度等发挥效力性规范的作用。
2、公司治理应该充实的内涵
(1) 扩大决策的参与层面。内部审计报告主要是对单位领导人负责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但是,决策者的判断能力是其对公司的治理能力的一大挑战。扩大决策的参与层面,才能保障内部审计报告的执行能力。这样,既可以有效降低评价及处罚标准不准确的风险, 又克服了领导人能力的限制,以及时间、现实等干预,使审计作用更加全面,更有说服力。
(2) 增加激励的对象范围。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不是整治人,而是理顺事。内部审计报告是从业务部门的检查中协助其提高业务能力。所以实际的作法应该是,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时多激励业务人员,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专项管理的“专家”,审计工作的顺利与否往往需要他们的充分协助,因而公司治理的主体是激励的对象,而且要增加激励的对象范围覆盖到公司全体人员,只不过是在激励的方式、种类上不同。在公司治理中,内部审计报告应该围绕处理问题和激励士气这两项主旨同时开展工作,不断充实治理内涵,使公司的治理越来越人性化和科学化。
(3) 降低制衡的对立程度。关于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观点是表现在对权力者与(或)权益者之间的一种平衡关系上。不管其争论为何,忽视了人类生存发展的本质在于追求任何关系上的和谐,任何与之相背的“逻辑”都不会有可持续性的。中国内部审计起步已晚,受制传统文化的影响,既要真正发挥内部审计报告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容易,又要创造和谐的公司治理条件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但是,正因为属于审计完备的初级阶段,容易避免欧美国家公司治理上的常年缺陷,只要由政府大力引导并严格规范做起,中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就一定乐观。
  
  三、效力性规范不同于管理性规范
  
内部审计报告引用法学名词的效力性规范,在此是指企业内部规章明确规定违反了那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经营管理行为的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企业内部规章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经营管理行为的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经营管理行为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的是企业内部规章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经营管理行为的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经营管理行为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所以,内部审计报告应该在公司治理中明确了以上的规范共识,同时形成了对审计工作的规范界定,真正发挥其等同法律的效力。
  1、突出内部审计报告中的效力性规范
法理上,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是有区分的,但是对内部审计工作在划分上要更明确其规则。第一,管理性规范是治标,效力性规范是治本。第二,违法与违规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企业内部的违规行为属于管理性规范,企业内部的违法行为既属于效力性规范,也要承担国家法律责任。第三,明确经营管理行为的标准。经营管理行为标准的划分不是理论上的划分,而是具体详细的划分,企业内部审计对经营管理行为标准必须非常明确,公司的决策者也必须遵行。
为了客观地合法地确认效力,应以法律为标准,即使发生在企业内部,但是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都是属于背离了国家主体的利益,将视同违法。企业内部的违法又分为涉公违法和涉私违法,涉公违法的经营管理行为将导致无效,涉私违法的经营管理行为将导致可撤销、解除、或赔偿损失,甚至被法院起诉。
2、强化公司治理中内部审计报告的科学性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就是使问题得到最终整改。在注重过程手续严密、有效利用审计资源、保证完成审计计划的同时,必须确保审计评价及决定的准确,结合标准实施有效处罚, 扩大对审出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务必要求审计意见得到最终的落实。能现场整改的必须当场见到整改实效, 需要时间的必须由责任人做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回来。每一项审计结束后,都要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问题处理、整改到位。内部审计是对内控制度的再控制,是一整套一系列具科学性的专业工作,不仅要提高公司整体的抵御风险能力,也要同步提升报告的制作能力。
 
四、结论


  内部审计报告在公司治理中能发挥作用,才可体现公司治理的和谐内涵,同时实现审计的防范价值。此外,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行为的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性。只有把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报告视为一体,才有可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达成公司治理的目标。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不少,而内部审计报告的不科学性是公司治理制度不健全的表现之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从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治理的效力性规范着手,是可选择的对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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