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和约束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有机体:激励意味着给予企业家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以刺激其为企业的利益工作,而约束则是运用法律、道德等手段抑制企业家对个人欲望的追求。激励和约束过多,都会提高企业的工作成本,一般来讲激励过度的管理者必然约束不足,而约束过度的管理者则激励不足,二者成此消彼长的势态,这体现了二者的对立;同时,激励离不开约束,没有约束的激励就好像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引发企业家对其个人利益的极度追求而损害企业的利益,而约束亦离不开激励,离开了激励的约束就会缺乏动力,其直接结果就是效率的丧失。中国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中国红色管理研究院院长孙军正老师认为,激励和约束正如胡萝卜(carrot)与大棒(stick)的关系,是一把双刃剑,时刻悬在企业家的头顶,督促其按照企业的利益行事。
一、我国国企企业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现状分析
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表的调查报告,目前我国企业经营者或企业家认为最有效的激励因索是高收入,最有效的约束因素是法律法规和自身修养。
调查表明,被调查者对于“企业家激励机制的建立”的满意程度比较低,表示“不太满意”与“很不满意”的人数为38%,表示“很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为25%,表示“一般”的人数为3_4%。大多数企业家感到自己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并没有得到合理的报偿,只有7.1%的人认为自己的责任与风险“全部得到了报酬”,那么什么是最有效的激励因素呢?有74.3%的企业家认为是“与业绩挂钩的高收入”。
本次调查了解了企业经营者对于最有效的约束因素的看法,结果发现,选择“法律法规”和“自身修养”的比重最高,分别为78.6%和61.4%,其它因素依次为:董事会及监事会、职工民主监督、消费者、社会舆论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内党组织。相对而言,中西部企业的经营者选择“职工民主监督”和“企业内党组织”的比重高于东部企业,而东部企业的经营者选择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监督方式,如“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比重高于中西部企业。
以上调查表明企业家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最有效的方式是高收入与法律法规。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年形成的企业制度正在被打破,企业家的激励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企业家与企业职工2-3倍的收入差距已经突破,多种激励方式的探索正在进行,相同的约束机制也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而不断的增强。
二、我国国企企业家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家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1.激励主体不明,导致激励强度不足
在现实中,企业家的激励主体,既有作为政府代表的工委和人事部,又有作为投资人代表的上级主管部门,还有作为企业自身代表的董事会或职代会。这是典型的政资不分、资企不分。其实只有投资人及其代表才是作为经营职能代表人的企业家的激励主体。对经营者激励不足特别体现在:(1)在我国的企业中,大型企业家的经营者激励不足比一般中小企业更突出,这些大企业本身行为比较规范,经营者自我约束较强;同时受国家有关政策的制约,不如地方一般中小企业政策灵活,因此经营者收入分配一般偏低。(2)在经营者中,主要经营者激励不足比一般经营者更突出。平均主义在企业经营层中更难打破,许多企业在改革分配制度时,职工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打破了,但经营层的大锅饭却继续保留着,主要经营者与一般经营者的收入差距一般较小。(3)越是优秀的企业家越是激励不足。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管理越严格,企业家收入越规范,其自我约束也越强,职权消费越少。这些企业家往往政治荣誉较多,但经济上的收入相对较低,这严重不符合企业经营目标的要求。
2.激励原则不确定,导致激励内容繁复
在企业家经营业绩的评价上,有的侧重企业效益,有的侧重股票价格,还有的侧重企业的安定等。企业家个人收人应当占企业税后利润的多大比例,企业家所持股份应当占股本的多大比例,企业家基本收入应当是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多少倍,各地并元统一的标准或者稍具说服力的原则。其实,企业家经营业绩的评价标准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相机选择,企业家个人收益与其经营业绩挂钩的比例更是企业家与企业之间的复杂博弈过程的结果。在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发生,导致激励内容除了基本的经济收益激励外,还有工作创造性和自身价值显示性的激励,社会责任感的道德激励,升官晋职的权力激励和政治地位激励等也是主要方面的激励方式。
这表明,中国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不仅是自然人,而且是企业经营者,社会活动家,政府官员的复合体,他们的身上赋予了太多的使命。口其实,社会分工日趋深化,企业家就是企业经营者,虽然有很多方面的利益追求,但都应当内生于自然人和经营者的复合体。
(二)企业家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
1.约束原则绝对化与约束形式简单化
中国国有企业企业家的约束问题的突出特点是求全责备,实际上要求企业家为人处事必须尽善尽美。这不仅有悖常理,而且在实践中把道德水准置于经营能力之上,也有违委托代理人关系下企业家产生的一般特征。这种情况导致“不检点”的能人纷纷落马,平庸无能却没有明显过错的企业领导人比比皆是,“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观念长期盛行。此外,应当保持企业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对称性,只强调约束而不重视激励,或者只强调激励而不重视约束,都是不适当的,也是行不通的。
在实践中,中国国有企业企业家约束的形式过于偏好行政约束、道德约束和员工约束,相对忽视正当自我利益约束、财产关系约束、组织关系约束和市场约束;过于注重“人”的约束,相对忽视制度和环境的约束;也没有把约束形式与激励形式结合起来。¨其实对企业家约束应当是建立在企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制约基础上的博弈行为,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制度建设,而不是相关约束形式的简单比较和选择。
2.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是国家财产或来自于以国家财产为主的多方的财产,其生产经营活动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以,对它的约束必须从全方位、多层次进行,监督方式上也应实行监事会监督和社会职能部门监督共存的方式,如: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等。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当前,由于行业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缺陷,使得这些以诚信为准则的中介部门也在暴露着有失公允的道德风险,因而也不敢妄断它们能对国企行使客观、公正、有力的外部监督。目前这种情况已引起有关部门和学者的重视,并据此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和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虽规定了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对会计的监督,并强调了严格规范会计工作的任务和对会计人员违反规定时的具体处罚手段,但仍然在承认会计人员独立性问题上缺乏明确规定,这对于企业家的监督很不利。
三、我国国企企业家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国企企业家激励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明确激励主体,加大激励力度
增强激励主体的明确性,从而提高激励的力度。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清晰产权,明确权责,科学管理。同时,我国的企业的管理层,特别是企业家,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运作负有主要责任,因而承担着主要风险,企业的失败,往往要归咎于企业家个人的失败,如此的对应关系使得企业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所以要实施报酬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否则,丧失的就不仅是效率,还会是效果。风险与报酬的严重脱节,是目前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将会让一系列的问题迎刃而解,即使不能立竿见影,最起码也能有助于问题的初步解决。因此,激励的力度在于切实贯彻报酬与风险匹配的原则,使企业家从内部产生动力,主动加强自我激励,实现激励的最佳效果。我国国内的一些民营企业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知名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拉开收入的档次,加大激励力度,发挥企业家的最大作用。
2.明确激励的原则,以利益激励为核心
对企业家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利益激励机制,晋升激励机制和荣誉激励机制。我国企业要以利益激励机制为核心,这样才能明确激励的原则,在我国企业中,建立健全企业家的利益激励这一原则,首先应当把企业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对待,把他们的利益和一般职工利益区别开来,适当拉开收入差距,逐步提高他们的收入。其次,必须改变企业家收入形成的形式。在股份制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应该由董事长,总经理提出方案,由董事长批准。企业家的收入可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工资。工资的形式可以是月薪制,也可以使年薪制,工资要进入成本。二是奖金。它要与企业家的绩效挂钩。奖金只能从企业利润中开支,没有利润不发奖金。三是股份收入。通过一定方式,企业家可以有优先认股权。他们可以通过股份或股票的升值获得收入。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激励原则更加明确,企业家的积极性才会提高,企业的目标才能实现。
(二)我国国企企业家约束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强法律约束
企业家的法律约束是极为重要的约束。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完善企业家的法律约束的主要措施应包括:一是要完善公司法,增加公司法中有关规范企业内部利益主体的法律条文。公司法不仅要对企业的地位及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也要对企业内部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各种主要利益主体的地位及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公司法能够对企业家发挥应有的法律约束;二是考虑到企业家已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群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应该制定企业家法,对企业家的地位及其责权利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三是要从刑法和民法上增强对出资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尤其是考虑到目前对民营经济私人财产保护力度仍显不足的情况,应从刑法上加大对民营经济出资人的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纠正和防止企业家对民营经济出资人的私人财产的侵犯。
2.建立监督实体,使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监督是否重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监督机制不完善、企业家的需求层次还很低的情况下,我国的激励机制主要在于物质激励,很容易受到物质利益的影响,所以除了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外,监督手段也是不可废弛的。而监督的关键就在于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所有者缺位问题,但其本身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所以也就无从解决所属企业的缺位问题。股份制企业治理结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可说是比较有效的,但在企业上市以后,企业的经营就与资本市场相分离了,股票交易使得企业的股东群体转换很快,并且很多股东持有股票也不是为了参与企业经营,所有者缺位依然严重。所以,股份制改造应当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主流形式,股份制企业中应当加强监事会的职能,不仅要使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多元化,例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股东、债权人、企业职工、主管机构派员及专家,而且要强化其职权,扩大其监督的权利,还应当在监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以弥补内审的独立性不足缺陷,添加监事会的监督手段。建立健全监督实体,对于规范企业家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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