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员工薪资标准及计算发放办法,增强激励和考核功能,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3条 指导原则如下。
1.以绩效考核作为定薪调薪的主要依据。
2.以贡献度、价值创造为薪酬激励的核心。
3.客观、公正、保密。
4.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第4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薪酬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薪酬制度与激励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和执行。
2.薪资、奖励的计算、审核、发放及解释。
3.员工薪酬水平的调查、员工薪酬标准的建议与核定。
第2章 薪酬结构管理
第5条 公司薪酬核算体系分类如下表所示。
第6条 公司薪酬各组成部分的说明及计算发放相关规定如下表所示。
第3章 工资计算与支付
第7条 公司每月 日为工资支付日,每季首月 日为奖金支付日,公司确保在支付日前将工资、奖金通过银行或现金形式发放到员工。
第8条 员工工资为税前工资,由员工本人承担并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9条 员工工资计算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总经理为所有薪资计算的终审人。
第10条 与公司订立特别聘雇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薪资标准与付薪方式执行。
第11条 薪资核定工作如下。
1.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各职等、各职位员工的薪资核定指导标准,以规范核薪管理工作。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核薪或其他在职员工需按规定调整薪资的,以薪资核定指导标准为主要依据,如违反指导标准或核薪弹性较大的,应报公司总经理核准。
3.对新入职员工、年度调薪、特别调薪、易岗易薪、异地异薪的员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开具并发出《核薪通知单》,作出薪资核定、变动的依据。
第12条 公司各类工资计算说明如下表所示。
第13条 异常考勤处罚及工资计算如下表所示。
第14条 特殊工资计算办法如下表所示。
第4章 工作补助计算与支付
第15条 加班补助计算与支付相关规定如下。
1.员工加班主要以补调休方式处理,需要支付加班补助的,应提报加班补助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用集中补调休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在经营旺季。
3.员工加班除按规定进行书面申请外,还必须依时记录有关考勤及主要工作内容。
4.利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300%的加班补助,在当月工资中计算发放。
5.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不计算加班。
(1)实行弹性工时制的员工。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
(3)实行包干工资制的员工(法定节假日除外)。
(4)临时工、兼职工。
6.加班补助以半天为最小计算单位,每天加班补助计算标准按标准日工资执行。
7.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员工每月加班总小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每月支付加班补助的加班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5天。
8.加班补助在员工每月工资表中计算发放。
第16条 地差补助计算与支付相关规定如下。
1.本补助属于临时性的工作补助,补助条件发生变化的,本补助将自动取消。
2.适用范围及补助标准如下。
(1)根据公司指派,前往非居住地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上、工作地点不完全固定的,公司提供住宿条件,其他生活费用由本人支付,不按出差处理,按固定补助处理,按 元/月标准补助发放。
(2)根据公司指派,从非发达地区前往珠三角、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工作,为平衡收入差异给予临时收入性的补助,补助标准制定的依据为个人现行工资标准、新工作地工资水平。
3.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作补助申请单》,也可由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提出申请,经有关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属于本项补助范围。
(1)由于个人原因申请到其他地区工作的。
(2)由于个人不适合在现职岗位工作,公司为解决其工作问题而作出的内部跨区域调配。
(3)按出差处理的。
(4)工资标准已作了调整的。
(5)原工资标准已达到新任职地区同比职位中等标准水平以上的。
5.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本项补助。
(1)已返回原工作地点或居住地工作。
(2)工作地点趋向于稳定。
(3)由发达地区到非发达地区工作。
(4)原工资标准按任职重新作了调整。
6.地差补助在员工每月工资表中计算发放。
第17条 资源性工作补助项目计算与发放相关规定如下。
1.公司资源性工作补助包括交通补助、通信补助、出差补助和午餐补助。
2.申请与核定程序如下。
资源性工作补助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计发办法如下。
(1)采用定额补助的,在员工工资表外另行制表计算,与工资发放时间基本同步发放。
(2)采用限额报销的,以报销支付形式处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8条 营销人员工作补助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实际情况,营销人员的工作补助可略高于其他同等级员工。
2.营销人员的工作补助不宜采用固定的方式计发,应与其个人绩效挂钩,按实际创造的贡献度确定补助实发或实报金额。
第19条 对于职务或职责要求发生异动的,公司应依据工作需要与实际情况及时撤销或调整原工作补助。
第5章 薪酬调整
第20条 公司根据年度经营利润状况、绩效考核结果和发展需要,对员工工资级别及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21条 年度调薪原则上每年度进行1次,一般安排在年度考核完成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22条 年度考核结果综评优异(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员工可享有年度调薪。
第23条 公司每年调薪范围约为员工总人数的20%,具体比例根据当年公司利润增长情况而定。
第24条 公司根据当年总体经营情况、各部门绩效达成情况以及社会总体工资水平等综合因素来决定加薪与否和确定加薪幅度。
第25条 对工作中成绩特别优异,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员工,部门负责人可推荐并列举具体事实和评价资料,交人力资源部复核后呈主管副总、总经理核准,可作特别调薪处理。
第26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特别调薪提报。
1.个人有突出贡献。
2.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3.受到公司年度表彰或特别表彰。
第27条 特别调薪范围仅限于同职等内工资级别的调整,职位异动按易岗工资调整办法处理。
第28条 特别调薪以每季度受理1次为限,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份办理有关调薪申请事宜,其加薪幅度以不超过部门人力费用或工资总额控制范围为原则。
第6章 薪酬保密
第29条 为培养员工的进取精神,避免互相攀比,特加大力度推行工资保密规定。
第30条 所有员工的工资薪级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核薪通知单》书面知会员工本人。
第31条 各级主管应引导下属养成不探询他人薪资的礼貌,各级员工的工资除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人员、特定主管人员外,一律保密。
第32条 各薪酬管理人员非经核准,不得私自泄露任何员工的薪酬资料,如有违反,予以扣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作降职、调职直至解雇处分。
第33条 任何员工探询他人工资或向他人泄露工资情况的,公司视其为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负面影响作出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及不听制止的,可予降职、降薪直至解雇处分。
第34条 任何员工如对本人工资有疑问或异议,应报请直属主管向人力资源部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7章 附则
第35条 工作奖励相关规定请参照公司的奖金管理制度。
第36条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7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经总经理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自发布之日起负责执行。
第38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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