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合理调配资源,确保固定资产利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范围
固定资产转移指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和固定资产出借。
第2章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
第3条 企业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范围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2.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
第4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申请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调拨单”的内容包括调拨原因、固定资产调出入双方、调拨价格。
第5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的审核和批准
1.固定资产调拨单经使用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报资产管理部。
2.资产管理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调拨单进行审核,并核对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对预算外采购需在调拨单上注明,资产管理部经理在调拨单上签字批准。
3.资产管理部审核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审核调拨单,对预算进行监督。
4.经审核的调拨单呈报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总监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无最终审批权的,财务总监应附上自己的审核意见,报总经理进行批准。
第6条 如固定资产出入厂区应另填“固定资产调拨交接单”,一式六联。
1.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
2.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财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
3.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第二日转送托运部门所属的财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固定资产接收部门所属的财务部进行核对。
4.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交运的固定资产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固定资产接收部门存查。
5.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第二日转送固定资产接收部门所属的财务部与第三联核对。
第7条 移出部门收到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资产移出方负责人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8条 资产管理部收到审批的资产调拨单后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9条 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对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进行账务处理。
第10条 资产管理部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第3章 固定资产出借
第11条 固定资产出借由借用人提出书面申请,送总经理核准。
第12条 固定资产出借事项经过核准后,由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门等拟定方案,与借用人签订出借合同。
第13条 出借合同内容
1.合同应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借用期限、租金和押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事项。
2.合同应明确固定资产出借期间的修缮保养、税赋缴纳、运杂费的支付、损害赔偿等事宜。
第14条 出借合同签订之前应经过总经理审批。
第15条 资产管理部根据经过审批的出借合同办理财产移出手续,并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合同修改固定资产卡及财产目录。
第16条 固定资产出借到期,资产管理部应及时催促借用人归还固定资产。对于借用到期迟迟不还的,资产管理部应当及时向管理高层报告,必要时以书面方式催交,并依约要求赔偿。
第4章 附则
第17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8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