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目的。为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协议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公司签订的所有担保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担保业务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第4条 订立担保合同时,公司法律顾问应结合被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各项义务性条款,以保证公司的权益。
第5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有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合同等。
第6条 公司所有担保合同均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分类编号,以便于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7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等原始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8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配合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储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9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10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