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上海第九百货集团股份公司
地点:上海市 - 上海
时间:2012/2/18 0:00:00
培训讲师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友好互惠原则,就培训合作事宜达成协议。
合作内容:
通过职业技术培训服务交易平台,集合高质量的讲师资源,为企业客户提供最高性价比的培训服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客户培训需求并承诺实施讲师授课费再加价80% 标准跟客户成交;
2、甲方负责向客户收款,按机构合作价与乙方进行结算,并由甲方向客户开具发票;
3、甲方保证在客户培训需求的前提下,将承诺优先使用乙方作为自己企业的培训讲师;
4、甲方有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讲师协议价格)的义务;
5、甲方承诺每年度确保提供合计10天的培训业务量;
6、甲方享受代理乙方进行各渠道客户培训市场的开拓;
7、乙方培训期间产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甲方或者甲方的客户来承担。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保证给甲方的价格是最低的或全国统一的机构合作价格,则甲方向企业客户优先推荐乙方;
乙方价格调整后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在调价前已经确定的企业客户有效订单仍按原协议价格执行;
乙方将优先保证甲方的课程安排和课程讲授;
乙方在与甲方客户接触时,须以甲方讲师或甲方指定的名义活动,使用甲方印制的名片;
乙方保守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传播对客户不利的信息,更不能向其竞争方披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四、课程酬金及支付:
1、乙方同意给甲方机构价为税后人民币:7000元/天【柒仟元整】。
2、约定乙方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3、在一个完整年度内,当乙方通过甲方居间完成的培训时间累计达到11天(含)至20天时,乙方同意给甲方新的机构价格为原价的90%;当达到21至30天时,新的合作价为原价的85%;达到31至40天时,新的合作价为原价的80%;达到41至50天时,新的合作价为原价的75%;达到51天以上时,新的合作价为原价的70%。
4、在每次授课前7天,甲方必须要向乙方支付当次培训课程税后酬金额的50%,在授课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再次支付剩余的税后课酬。
五、其他事宜特别约定: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彼此应相互信守承诺,不得做有损对方利益的事,如果违约,协议即行中止,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约定为贰万元整。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需取消或推迟培训项目,则经双方通讯联络,协商同意后执行,甲方提供约定电子邮箱为: ,乙方提供约定电子邮箱为: 。
3、本协议有效期为完整叁年,经甲方盖章和乙方亲笔签字当日起生效,双方同意其上述相同条款的传真件、扫描件同样合法有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原告方所在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双方互相提供的附件: 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本人签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日 期: 2013年6月12日 日 期: 201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