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规则:为海外收购中资企业打上一针
不想违法的话,就先打上一支防疫针。
我写此文的目的,是想为海外发展的中国企业打上一针,针管里的药水起到重要的防疫作用。
中国企业收购国外公司,不仅要考虑投资回报率,更重要的是了解和正确运用目标国法律。否则,将铸成是失败的结局,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收购英国上市公司,法律规定必须遵守要约规则。
第一,什么是并购规则?
--并购规则全称为“城市收购和合并规则”,这是一套公正的法律规则。
--外国公司可在符合并购规则的前提下,收购英国上市公司。
第二,如何适用并购规则?
--并购规则适用于要约方和受要约方。
--外国公司在收购英国上市公司之前,须由财务顾问,向收购与合并委员会进行咨询。
--禁止受要约方的董事阻挠并购或是提供更优惠的待遇。
第三,保密准则为什么是要害?
--在任何公布之前,所有知晓相关信息的要约方和受要约方的董事和要约参与人员,必须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价格敏感信息保密,需遵循《2000年金融服务于市场法》(FSMA)中,市场滥用和内幕交易相关条款。
--从广义上来说,绝大部分情况下,泄密都构成违反《刑事审判法》第五部分规定的刑事犯罪。
第四,发布要约公告需注意什么?
--在接触受要约方之前,仅有要约方承担做出任何公告的责任。
--在接触受要约方之后,由受要约方主要承担作出公告的责任。
--如果要约方成为谣言和猜测的对象,或受要约方的股票价格产生10%的波动,受要约方应向收购与合并委员会咨询,并由委员会决定公告与否。
--即便要约方并未正式提出要约,委员会也可规定,双方中的一方,有义务发布公告。
--要约的首次公布,即意味着启动了“要约期间”,该期间,直至要约被无条件接受或要约失效为止。
--除非信息泄露,受要约方无需对新要约方的存在和名称做出公告。
--要约方在作出任何明确公告之前,须确保有能力完全履行所有现金对价。不需要第三方融资的一方具备优势地位。
第五,要约期限如何规定?
--一旦要约方被公布,要约方则有28天的期限,这个期限称为,正式提出要约或就此停止的“PUSU”期限。在此期限内,要约方可公布要约意图,也可宣布停止要约。
--在要约期限内,提出停止要约的要约方,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不得投标。除非征得委员会和受要约方的同意,另行设定期限。
第六,中国政府审批有多大作用?
--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可能需要办理多项国内监管审批。
--中国的要约方,应在发布收购要约文件或计划书的81天内取得批准。
--委员会不会将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视为可以接受的条件。因为,委员会认为此类审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或经济因素的影响。
--如果满足委员会要求的各项先决条件,获得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提出收购要约。
第七,并购信息如何披露?
--要约方和受要约方的信息,须以相同方式提供给受要约方的全体股东。
--任何信息的披露之前,最好向全权法务顾问深入咨询,防止发生任何违反FSMA规定和《刑事审判法》条款的犯罪行为。
--委员会允许要约各方,在网站发布要约相关信息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但必须是在不违反要约规则的前提下。公开的信息,不应包括此前尚未公开的任何信息。不谨慎的发布和谈话,将在要约期间更改很麻烦,如未来的利润和预期,资产价值等。
第八,哪些做法是禁止的事项?
--禁止在收购要约之前和期间进行交易。
--由于潜在收购要约的价格敏感问题,并购规则实际上只允许要约方,在公布收购要约之前,完成对手要约方股份的收购。
--要约方需要掌握技巧并控制非法风险,最重要的是向顾问咨询后再做决策。
第九,哪些信息必须在收购要约期间披露?
--在收购要约期内,要约方和要约方的任何关联方,以及与要约方达成补偿的第三方,必须予以公开披露,使第三方和要约方一致行动。
第十,犯什么错,须强制性要约收购?
--如果要约方、要约关联方或要约公示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包括任何董事),在任何时候收购了受要约方的任何权益,导致要约方持有的收益要约方股份权益达到或超过30%,则必须对受要约方的剩余股份进行强制性收购。
第十一,犯什么错,要约价格必须最高?
--强制收购的价格,必须是发出要约之前的12个月或要约期间,受要约方的最高价格。
--如果要约方或要约关联方的任何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三个月内,买入受要约方的任何权益,或在要约期间或关闭之后待承诺之前,要约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人,以高于要约价格,买入受要约方任何权益,则必须将要约价格,提高至为此支付的最高价格。
第十二,中国企业投标的优劣在哪里?
--制定收购计划需将政府审批要求考虑在内。
--往往无需外部融资,处于收购要约期间优势地位。
--满足并购规则规定的后续现金确认要求。
--相对愿意接受没有协议终止费安排的收购。
2012.09.24.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