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票:小股东的 “尚方宝剑”?
周凌峰
小股东可以通过委托投票制来争取公司控制权,这将倒逼董事会必须重视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
四天之内,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晟新材”)连发两则公告。
一则是在10月22日公告天晟新材股东吕泽伟、孙剑、吴海宙、徐奕签署协议,将合计23.81%股份对应的股东投票权及相关权利委托给杭州顺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下称“杭州顺城”)行使。这意味着杭州顺成将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其掌门人赵兵成为天晟新材新的实际控制人。10月26日,天晟新材另一则公告取消了这项委托投票权决议。
事情的戏剧性转变源于投资者怀疑天晟新材大股东们的委托动机是“借壳上市”,公司因此遭深交所审查。天晟新材欲行使委托投票权这一股东基本权利缘何受阻?股东们究竟应如何正确行使此项权利?首先应回到委托投票制的本质。
倒逼大股东自律的利器
委托投票制是英美国家公司法中比较盛行的制度。其目的是让无法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由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但股东委托投票制本质上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专门设计的一条制度,也是一项非常有效的外部治理制度。通过委托投票,可以将小股东的投票权集中起来,从而有效地影响公司决策,对大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进行制约。
这项制度对中国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并不陌生。《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可见,股东委托投票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无论是英美体系公司还是中国上市公司,一旦委托代理权列入公司法就意味着当一个股东不满意公司的经营状况时,可以通过委托投票制度来争取公司的控制权。
他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委托投票书”,只要能收集到足够多的委托投票权,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拥有相应的话语权,从而对公司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监督。
通过“夺权”实现治理优化
委托投票权最直接的目的是争夺公司控制权,但其意义是敦促公司实际控制人重视并完善公司治理。
欲通过委托投票权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在国外较普遍,最著名的是2001年发生在美国国际联合电脑公司(简称“CA”)的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一个仅持有公司全部股份0.3%的小股东山姆·怀利与经营CA多年的董事会公开叫板。
CA实际控制人为创始人兼董事长王嘉廉。CA从1999年开始步入低潮,业务停滞不前。但王嘉廉在当年以6.55亿美元拿到全球最高薪,王嘉廉给股东的报酬率却是63%的负增长。CA股东们对王嘉廉早已不满,怀利由此发起了要求重新组建董事会的行动。
按照美国法律,任何股东都有权对董事会进行改组,只要他可以收集到足够多的股东委托书。怀利得到了很多股东投资机构的支持,与王嘉廉为代表的董事会双方实力均衡。但在最后的股东年会上,由于小股东们对怀利的方案心存疑虑,才使王嘉廉出人意料地以微弱优势获胜。小股东离推翻董事会仅一步之遥。
此事在当时引起轰动。尽管怀利并未成功,但对CA本身而言,董事会受到极大冲击,也因这次事件使公司内部开始重视那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敦促董事会必须完善治理行为,重视中小股东利益。
国内也曾有类似案例发生。2000年,ST康达因经营业绩不佳,令中小股东们质疑董事会作用。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小股东的身份公开征集投票权,以求罢免ST康达董事。最终索芙特一方因投票数量少,宣告失败。但此事在中国证券市场掀起极大波澜,在此基础上,数月后,索芙特又联合大股东旧事重提。最终,索芙特公司成为第一大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并于2001年底完成资产重组,使公司经营重新走上正轨。
从以上案例来看,股东行使委托投票权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争夺公司控制权,但其根本是要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自己的诉求。无论最终结果是成功还是失败,通过委托投票争夺公司控制权,都是对无效率或不尽职的经理或董事会成员进行约束或威胁的重要机制。
被扭曲的本土委托投票制
委托投票制度本身有利于公司治理,但其设计有一个隐含的假设——股权分散。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小股东更容易行使这项权利,从而实现保护小股东利益、有效地影响公司决策,对大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进行约束和监督的目的。
在美国的上市公司,第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往往为5%—10%,这时任何一个股东只要征集到超过第一大股东的投票权,就会取得相对控制权,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改组董事会、经理层。当年美国通用汽车的创始人杜兰在1985年就是这样被小股东通过委托投票权赶下台的。
但在中国则不同,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远没有像美国上市公司那样分散,而且股权比例悬殊。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往往持股比例较高,小股东想要通过代理投票制度争夺公司控制权难度比较大。这时委托投票制度的玩法有所改变,争夺控制权的游戏变成在几个大股东之间进行,要么连横、要么合纵,以达到其他目的。
深交所对天晟新材委托投票权一事提出质疑不排除以上可能。委托投票权行使后,作为PE机构,杭州顺城可以通过让渡的控股权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施改组,全面主导后续资产整合进程。而在委托期内,PE机构将统揽资本运作全局,相当于短暂“租用”了天晟新材这一壳资源来实施资本运作。完成资产整合,待股价上涨后,杭州顺成则回归其PE属性减持退出,天晟新材实际控股股东亦可谋求高位套现。而这一切,都已将小股东置身事外。
虽然最终因深交所的干涉,天晟新材未能实现这一目的,但利用委托投票权为大股东谋取利益的意图可窥一斑。
“使用”而非“利用”
无论是置于英美国家的上市公司还是中国上市公司,委托投票权旨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本质不会改变。在国外,只有当公司出现问题时,委托投票制才是一种抑制经营层渎职、不称职的有效手段,而在公司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使用这一权利并不合适。所以不会出现滥用权利、干扰正常经营的情况。
在我国,正因为股权比例过于悬殊,小股东难以运用委托投票权影响公司治理,才使得这一权利有机会沦为大股东之间的游戏。
如果要真正发挥委托投票制的作用,首先要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而上市公司也应意识到,即使是小股东、散户,也拥有通过委托投票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有危机意识,才能倒逼董事会要在资本市场加强自律、完善治理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委托投票制度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投票制度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其列。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本上在一个地方,而且人数不超过50人,不像上市公司那样小股东分散在全国各地,出现小股东不来参加股东大会这种情况,因此代理投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前提不足,除非涉及公司控制权争夺,可以考虑使用代理投票制度。
目前,我国委托代理投票制度尚不健全,但应唤醒上市公司股东的治理意识:委托代理制度不应看作是大股东资本运作的途径,而是敦促公司合法、合规、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一面镜子。此外,小股东可以利用委托投票权发挥监督上市公司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