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虽然未能扶大厦之将倾,但清末修律将中国沿袭已久的旧式法律推上现代化的道路,并确立了此后中国一百年的法律走向,这或许是它最具历史意义的副作用。 沈家本、伍廷芳等负责修订法律大臣聘用日本法学专家,以大陆法系的刑法为模式,“三阅寒暑,易稿数次,始克告竣”的《大清新刑律》, 突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中国传统的分出与臼现出与旧刑律迥然不同的整体特征。尤其可贵的是,罪行法定、罪与非罪的界定、惩治教育、道德责任等现代刑法原则,在该法中均有所体现:
法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为罪。 非故意之行为,不为罪,但应论过失者,不在此限。 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 精神病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监禁处分。前项之规定于酗酒或精神病间断时之行为不适用之。(注:《(钦定)大清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大量吸收近代先进法学理论和国际通行法则。该法采巴威编制式,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罗马法诸多民事法律原则通过德、日等国的扬弃、消化之后,又借清末修律之机影响着此后中国的法制。
然而,对大清帝国来说,这些法律都来得太晚,有些未及颁布,有的虽然颁布了,但未及实施,这个庞大的帝国就一命呜呼了!虽然未能扶大厦之将倾,但清末修律将中国沿袭已久的旧式法律推上现代化的道路,并确立了此后中国一百年的法律走向,这或许是它最具历史意义的副作用。 1908年11月,光绪皇帝和西太后先后死去,光绪仅3岁的侄儿溥仪在西太后临死前被指定为继任皇帝,他的父亲——光绪的弟弟——醇亲王载沣理所当然在成为摄政王。年轻的满族权贵们雄心勃勃,力图恢复他们祖上的无尚荣光。这些志大才疏的王公贵族,不断地将地方的权力收归中央,使原本就失去了向心力的地方政府,更加离心离德。不知死期将至的满族少壮,还全力将汉人官僚从中枢机构中排除,最具权势的袁世凯也被迫归隐原籍。以恭亲王奕訢、西太后等政治大锷当年之强势,尚且百般倚重汉人官僚,晚年的西太后更是对袁世凯等信赖有加。载沣何德何能,居然如此迫不及待地排斥打击能决定帝国生死存亡的朝廷重臣?
1911年成立的“责任内阁”,十三名成员中,满人九名,并且皇族就占了五名,汉人仅四名,载沣的两个兄弟分别掌握着陆军和海军。这样,行政和军事大权就全部集中于皇室之手。连原来一心保皇的立宪派都感觉到大清政府已经无药可救,咨议局和资政院的议员大人,在失望之余纷纷转向革命,成为清政府的对立面和掘墓人。